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西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西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基本情况

2.1 流域基本情况

2.1.1 社会经济概况

2.1.2 渭河流域(西安段)概述

2.1.3 渭河流域(西安段)自然环境概况

2.2 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情况

2.3 流域环境风险受体信息

3 环境风险评价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组织体系

4.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4.2.1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4.2.2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3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

4.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4.2.5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4.2.6 应急联动机制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

5.1.1 加强风险排查

5.1.2 加强预案管理

5.1.3 加强风险评估

5.1.4 加强日常监管

5.1.5 制定“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与发布

5.2.2 预警发布

5.2.3 预警行动

5.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6 应急响应

6.1 信息报告与报送

6.1.1 报告主体

6.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6.1.3 报告方式与内容

6.1.4 事件通报

6.2 响应分级及启动条件

6.3 指挥与协调

6.3.1 指挥与协调机制

6.3.2 指挥协调内容

6.4 应急响应

6.4.1 先期响应

6.4.2 基本响应

6.4.3 扩大响应

6.5 响应措施

6.5.1 拦污截污

6.5.2分流引流

6.5.3 调蓄降污

6.6 应急监测

6.7 医疗救援

6.8 信息发布

6.9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工作

7.4 总结评估

8 保障措施

8.1 值守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科技保障

8.4 物资保障

8.5 资金保障

8.6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预案的管理

10.1 预案的宣传与培训

10.2 预案的演练

10.3 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10.4 预案的备案

11 预案实施和生效的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水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跨界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河流流域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十四五”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工作方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跨界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安市“十四五”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表水系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表水系可能造成影响需要启动本应急预案予以积极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事件分级

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规定执行,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将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属于专项应急预案,是《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子预案,与其他市级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大气、辐射等)以及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支撑。

2 基本情况

2.1 流域基本情况

2.1.1 社会经济概况

西安古称长安,是中国西北部最大的中心城市,下辖11个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2个县(周至县、蓝田县)、7个国家及省级重点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并代管一个国家级新区,即西咸新区。

截至2021年,全市常住人口(含西咸共管区)1316.30万人。其中,男性人口672.13万人,占51.06%;女性人口644.17万人,占48.94%。性别比为104.34(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人口城镇化率79.49%。人口出生率8.44‰,死亡率7.51‰,自然增长率0.93‰。

西安地处关中平原中部,是国家明确建设的国际化大都市、国家中心城市,获评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形象最佳城市、中国国际形象最佳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

202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10688.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55.96亿元,增长18.2%,其中,税收收入682.44亿元,增长19.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74.94亿元,增长9.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701元,增长8.2%,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31元,增长7.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89元,增长10.4%。

2.1.2 渭河流域(西安段)概述

渭河是黄河的最大支流,流域总面积为13.5万km2,流经陕、甘、宁三省区。其中陕西境内流域面积为6.71万km2,占渭河流域总面积的50%,包括宝鸡、杨凌、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榆林等7市1区61个县(市、区)的全部或部分。陕西境内渭河流域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但却集中了全省三分之二的人口和生产总值、56%的耕地、72%的灌溉面积。渭河流域的发展对陕西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渭河西安段河道全长152.5km,岸线长184km(南岸127.4km,北岸56.6km),自西向东流经周至县、鄠邑区、西咸新区、未央区、经开区、灞桥区、高陵区和临潼区等8个区段。其中周至段、鄠邑区、未央区、灞桥区涉及南岸,经开区、高陵区、临潼区、西咸新区涉及南北两岸。

西安市的主要河流均属渭河水系,有泾河、灞河、浐河、沣河、潏河、滈河、涝河、黑河、新河、皂河、石川河、清河等主要河流13条。

2.1.3 渭河流域(西安段)自然环境概况

2.1.3.1 地形地貌

西安市的地形地貌界限清晰明显,从南到北依次为秦岭

山地、黄土丘陵、黄土台塬、山前洪积扇、渭河及支流阶地

和冲积平原。秦岭山地横亘于西安市南部,为中国地理南北分界线。面积 4981.1 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 49.28%。秦岭山高谷深,山峰林立,岩石裸露,河谷纵横,平均海拔 2000 米以上。最高峰太白山主峰拔仙台海拔 3767 米,山势向北急倾,边缘地带海拔 800米,高出北部平原 100-400米,为西安市水资源涵养区。黄土丘陵断续分布在市区东南部蓝田县、灞桥区与临潼区交界处的横岭一带,海拔800-1300米,面积 578.9平方千米,占总面积 5.73%。黄土台塬分布在本区的东南部及南部,由西向东主要有:神禾塬、少陵塬、白鹿塬及临潼马额塬等,面积 777.6平方千米,占总面积7.69%。标高680-780米。

2.1.3.2 气候特点

渭河流域受地形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流域内降水由东向西逐渐递减,其中渭河西安段南部秦岭山区为整个区域降水量最为丰富的地域,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000mm以上。平原地区年降水量约为500mm,而且流域内的降水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占全年降水量的73.3%,这其中又以夏季的降水量最多,占全年降水量的42%,冬季降水量最少,多年平均降水量为23.8mm,远低于南部秦岭山区。

2.1.3.3 河流水系

我市有名称的河流共有116 条,河道总长 2600公里。其

中,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较大河流 48条,主要河流有

13条,河道总长1700 公里,除渭河、泾河、石川河属于过境

河流外,其余多发源于秦岭北麓和骊山丘陵,为渭河的一、二、

三级支流。

(1)渭河

渭河为黄河最大支流,发源于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干流全长818km,总流域面积为13.48万km2,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00.4亿m3,流经陕西省宝鸡、咸阳、西安、渭南等地市后于潼关注入黄河。渭河西安段上起周至县青化镇,下至临潼区油槐街办,河长152.5km。

(2)泾河

泾河是渭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宁夏泾源县六盘山老龙潭,流经宁夏、甘肃,于我市高陵区陈家滩入渭河。泾河全流域面积45421km2,总河长455.1km,西安段长度45.28km,在高陵县陈家滩注入渭河,多年平均径流量17.4亿m3

(3)灞河

灞河是渭河的一级支流,源于蓝田县灞源乡箭峪岭南九道沟,经蓝田县、灞桥区、浐灞区、港务区,于三郎村入渭河,流域全长107km,总流域面积2563.7km2,多年平均径流量5.50亿m3,其中浐河是灞河的主要一级支流。

(4)浐河

浐河是灞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蓝田县汤峪镇,流经长安区,雁塔区,浐灞区,于谭家堡汇入灞河,流域面积760km2,平原段长度45.3km。

(5)沣河

沣河是渭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秦岭长安区喂子坪乡,流经长安、鄠邑,咸阳秦都区等十余个乡镇。河道全长70.5km,流域面积1460km2。多年平均径流量2.891亿m3

(6)潏河

潏河为沣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大峪罗家坪以上的甘花溪,于沣惠渠渠首以南入沣河,全长64.2km,沿途流经9个街办(乡镇)、72个村,流域面积687km2,多年平均径流量1.65亿m3。潏河流域下辖4条支流,包括滈河、大峪河、小峪河及太峪河。

(7)滈河

滈河为潏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石砭峪耍钱场,于香积寺村入潏河,全段位于长安区境内。河流全长46.1km,山区段29.08km,平原段17.02km,沿途流经4个街办、32个村,流域面积278.3km2,多年平均径流量0.82亿m3

(8)涝河

涝河是渭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秦岭梁静峪,流经余下街道、涝店街道等11个街道。全长75.1km,平均年流量1.46亿m3

(9)黑河

黑河为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秦岭太白山二爷海,于周至县富仁乡汇入渭河。河流总长125.8km,山区段96.3km,平原段29.5km,沿途流经7个镇、89个村,流域面积2258km2,多年平均径流量8.17亿m3

(10)新河

新河是渭河的一级支流,由黄柏河和潭峪河在五竹街道东北汇合而成,流经高新区、鄠邑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全长37km,年平均流量0.4亿m3

(11)皂河

皂河是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长安区局连村,流经长安(8.89km)、雁塔(4.76km)、高新(7.66km)、未央(3.02km)、沣东(8.68km)、经开(2.84km)6个区后汇入渭河,全长35.85km。

(12)石川河

石川河是渭河一级支流,发源于铜川市焦坪北山和耀县(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的北山,自西北向东南走向,流经铜川市王益区、耀州区,渭南市富平县,西安市阎良区和临潼区,于临潼区的交口镇流入渭河。石川河全流域面积4478km2,总河长137km,其中西安市28km,多年平均径流1.8亿m3

(13)清河

清河是石川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铜川耀县照金镇,流经西安市阎良区、临潼区汇入石川河。清河全流域面积1550km2,总河长147km,其中西安市27km,多年平均径流0.86亿m3

西安市主要河流情况见表2.1-1。

表 2.1-1西安市主要河流情况

河名

河道总长度/km

西安段河道长度/km

西安段起止断面

山区河道长度/km

平原段河道长度/km

流域面积/km2

多年平均径流/亿m3

河道比降/‰

起点终点
渭河818.0152.5周至县青化镇临潼区油槐街办0152.5134766.0100.43.6
泾河460.045.28西咸新区太平镇高陵区陈家滩045.289246.017.42.1
灞河107.0107.0蓝田县灞源乡箭峪岭南九道沟三郎村入渭河口36.470.62563.75.56.0
浐河64.664.6蓝田县汤峪镇谭家堡浐灞汇合口19.345.3760.02.48.9
沣河70.570.5沣峪鸡窝子以南渔王村入渭河口25.545.01460.02.98.2
潏河64.264.2大峪罗家坪沣惠渠入沣河口17.346.9687.01.76.3
滈河46.146.1石砭峪耍钱场香积寺村入潏河口29.117.0278.30.821.3
涝河75.175.1秦岭北麓静峪垴、东梁入渭河口43.032.1712.01.59.5
黑河125.8125.8秦岭太白山二爷海周至县富仁乡入渭河口96.329.52258.08.28.77
新河37.037.0秦岭北麓潭峪沟和西沟脑两侧入渭河口4.732.3303.80.48.5
皂河35.8535.85长安区局连村入渭河口035.85283.0-1.4
石川河137.028.0阎富交界临潼区交口镇028.04478.01.84.6
清河147.427.0西安-咸阳三原县交界入石川河口027.01550.00.93.25

2.2 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情况

西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水环境风险源包括西安市辖区范围内涉水环境风险企业、尾矿库、加油加气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道路运输环境风险物质、石油天然气及成品油长输管道等。经统计,河流沿岸水环境风险企业共175家,其中水环境风险等级较大等级企业49家,重大等级企业6家;涉及水环境风险物质运输的道路统计了西安市范围内主要河流沿河公路、跨河公路、跨河桥梁等;西安市范围内目前尚未完成闭库的尾矿库3家,水环境风险均为一般;加油加气站247家,其中水环境风险较大等级两家;全市正式运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38家(西咸新区6家),试运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5家(西咸新区1家),水环境风险等级全部为一般;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9家,其中水环境风险较大等级企业2家,重大等级企业2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2家,其中水环境风险较大等级企业2家;石油天然气及成品油长输管道涉及水环境风险的企业4家,均为较大等级。

2.3 流域环境风险受体信息

西安市渭河流域水环境风险受体主要包括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跨界断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或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其他水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水环境风险受体情况见表2.3-1,具体识别内容见风险评估报告章节3.2。

表 2.3-1水环境风险受体情况一览表

类型序号名称所属区(县)地理坐标关联水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黑河金盆水库水源地

周至县

(涉密)黑河
2田峪水源地(调剂水源)(涉密)田峪河
3西安市引湑济黑调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涉密)黑河、湑水河
4就峪饮用水水源地(涉密)就峪河
5西北郊水源地

西咸新区

(涉密)渭河
6沣、皂河水源地(涉密)沣河、皂河
7渭滨水源地经开区(涉密)渭河
8东北郊段地下水水源地

灞桥区

(涉密)灞河、浐河
9灞河水源地(涉密)灞河
10沣峪水源地

长安区

(涉密)沣河
11石砭峪水源地(涉密)滈河
12浐河水源地浐灞生态区(涉密)浐河
13李家河水库水源地

蓝田县

(涉密)辋川河
14岱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涉密)岱峪河
15甘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鄠邑区(涉密)甘河
16蓝田灞河水源地

蓝田县

(涉密)灞河
17蓝田县县城水源地(备用)(涉密)灞河
18临潼区行者水源地

临潼区

(涉密)渭河
19临潼区新丰第二自来水厂水源地(涉密)渭河
20长安区韦曲水源地长安区(涉密)潏河
21阎良区张卜水源地高陵区(涉密)渭河
22高陵区泾渭工业园水源地

高陵区

(涉密)地下水
23高陵区自来水厂水源地(备用)(涉密)地下水
24周至县自来水厂水源地(备用)周至县(涉密)黑河
25鄠邑城区地下水源地(备用)鄠邑区(涉密)涝河

跨界断面

1杨凌-西安/(涉密)渭河
2咸阳-西安/(涉密)渭河
3咸阳-西安/(涉密)沣河
4三原-西安/(涉密)清河
5富平-西安/(涉密)石川河
6富平-西安/(涉密)温泉河
7泾阳-西安/(涉密)泾河

水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1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安市(涉密)黑河
2陕西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周至县(涉密)黑河
3陕西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周至县(涉密)黑河
4西安泾渭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未央区、高陵区、国际港务区(涉密)渭河、灞河
5陕西周至黑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周至县(涉密)黑河
6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柞水、宁陕、长安县(区)(涉密)/

3 环境风险评价

在资料准备和环境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参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附件1确定水环境风险指标,对环境风险源强度指数(S)、环境风险受体脆弱性指数(V)、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指数(M)的各项指标分别打分并加和,得出指数值;使用公式计算水环境风险指数(R水)。通过对西安市8个评估子区域水环境风险的指数计算分析,得出西安市水环境风险为低风险。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组织体系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预防、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当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成立西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专业处置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警戒防控组、涉外事务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以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应急组织体系图见下图4.1-1。

图 4.1-1应急组织体系图

4.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4.2.1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4.2.1.1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秦岭保护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安水务集团,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2.1.2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传达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上报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相关情况;

(2)统一协调西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3)负责西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宣传工作,统一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信息;

(4)负责指挥、协调特殊情况下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对相关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生物实验室等单位加强监管,确保各类涉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等。

4.2.1.3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涉事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导涉事单位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等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市委网信办:加强互联网管理,指导协调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收集分析网上舆情,正确研判、处置和引导网上舆情。

(3)市委外办:协调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中涉外事项。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等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较大等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较大等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协调调度。

(6)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工作;在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妥善处置由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

(7)市发改委:参与本市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相关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市工信局: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水污染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经费。

(11)市资源规划局:参与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和技术支撑工作。

(12)市城管局:参与涉及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网等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等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道路运营单位参与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14)市水务局: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应急调度和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开展河流、湖泊的风险防范联防联控工作;按照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影响城市供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参与因农业农村生产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商务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所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诊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8)市市场监管局:参与指导与食品有关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处置可能因突发水污染事件受到污染的食品。

(19)市秦岭保护局:配合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区域进行现场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需要,在天气条件满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与灭火、防爆、防化、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22)西安水务集团:负责制定本单位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督导所属水源和供水企业日常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的监测;负责协调所属水源和供水企业提供供水设施、管网资料;负责协调所属水源和供水企业实施供水设施、管线抢修。

(23)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2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2.1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4.2.2.2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传达、执行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2)协调、督促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贯彻执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2.3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

4.2.3.1 现场指挥部构成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类型与现场处置需要,由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或委派,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处置的需要,设立专业处置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警戒防控组、涉外事务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一个或多个应急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承担具体的应急处置任务。

4.2.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4.2.3.3 各工作组构成及主要职责

(1)专业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安水务集团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进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2)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信息舆情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警戒防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重点防护区域受事件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6)涉外事务组

由市委外办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配合省委外办协助外交部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组织等通报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协调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涉外事项;协助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7)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统一调配。

主要职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4.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类别,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组中的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外部其他成员加入。西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专家库见附件2。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提供环境应急相关的决策技术咨询服务,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2.5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由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及时提出请求。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4.2.6 应急联动机制

4.2.6.1 跨市应急联动机制

西安市辖区内,渭河属于黄河流域过境河流,泾河、石川河、温泉河、清河均属跨界河流,最终在西安市境内汇入渭河。

渭河从宝鸡市眉县、扶风县流入我市周至县境内,与杨凌示范区和咸阳市兴平市、武功县、秦都区隔河相望;泾河从咸阳市泾阳县进入西咸新区(西安市直管区),在高陵区汇入渭河;石川河从渭南市富平县流入我市阎良区境内,在临潼区汇入渭河;温泉河从渭南市富平县流入我市阎良区境内,属于石川河支流;清河从咸阳市三原县流入我市阎良区、临潼区境内,在临潼区相桥镇附近汇入石川河,属于石川河支流。

本着“预防为主、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的原则,西安市同相关地市共同建立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及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包括信息交流、会商研判、联合处置、技术交流等,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超前防范、协同应对的工作格局,有序应对水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和水环境安全。

4.2.6.2 跨区(县)应急联动机制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因此建立健全水污染应急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应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保障,对切实保障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下游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协调顺畅、运行有效、预案衔接的工作机制,合力加强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妥善处理纠纷,切实保障跨界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各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设有专业的常态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有完善的应急物资库,与辖区内重点联系企业达成应急救援策略,确保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够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将事态影响最小化。

4.2.6.3 属地企业联动机制

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应制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属地内重点企业,联合开展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互通和协同处置机制,实现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科学合理地控制和处置污染物,有效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或衍生突发水污染事件。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

5.1.1 加强风险排查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全面预防突发水污染事件。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市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5.1.2 加强预案管理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市、区(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有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区域企业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政府及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和演练。

5.1.3 加强风险评估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涉水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预测及评价。

5.1.4 加强日常监管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和交通运输的风险监管,防范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5.1.5 制定“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跨界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安市“十四五”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河流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的“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积极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以空间换时间”经验作用,切实提升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与发布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水污染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IV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5.2.2 预警发布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蓝色预警,并同时报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较大等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经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由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时,经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

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及微博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和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急响应

6.1 信息报告与报送

6.1.1 报告主体

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主体为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

6.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以及市政府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较大等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要立即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要同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1.3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6.1.4 事件通报

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水污染事件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6.2 响应分级及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及省级层面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级别突发水污染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较大(Ⅲ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且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出请求,由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以现有人力和资源无法有效应对时,应以市政府名义,请求省级应急力量支援。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3 指挥与协调

6.3.1 指挥与协调机制

启动本应急预案后,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各工作组的协调指挥工作。

6.3.2 指挥协调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范围。

6.4 应急响应

6.4.1 先期响应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有责任关联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污染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水体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4.2 基本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依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和种类,立即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在科学研判基础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市级救援力量参与事件处置,防止污染扩大。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请求调配其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4.3 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判西安市现有人力和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应以市政府名义,协同省直单位、西安警备区参与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请求支援。

6.5 响应措施

到达污染事件现场后,采取现场实测与理论估算相结合,采取漂浮法、模型等方法估算事故点河流的流速、流量。根据测算研判,制订科学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中应包括源头截断、污染截蓄、污染降解及应急监测等内容,要以事发地点为节点,分别采取上游拦截清水、中游污染治理、下游监测的分区处理方法,争取把污染河水控制在辖区内,力争出市断面水质达标。

6.5.1 拦污截污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采取围堵或疏导的方式就近控制阻隔污染源,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并通知相关单位在下游污染团(带)前锋即将到达地点修筑拦污坝或利用既有水库或闸坝,截断污染团(带),同时向上下游通报,请求应急协助事项;上游应修筑多级拦截坝或利用既有水库或电站闸坝拦截或分流来水,减轻截污压力;下游应在污染前锋下游选择合适点位修筑多级拦截坝或利用既有水库、闸坝,控制污染团(带)。

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到达事故现场以后,立即开展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勘察,分析污染趋势、事故类型,作出是否需要向上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适合河道治理的污染采取物理、化学等方法降污治污,不适合河道治理的污染采取导出截蓄等方式处理。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6.5.2 分流引流

如果应急响应时间、上下游蓄水能力、下游污染处理稀释放流能力有限,需要在河流干流沿线就地处理污染团,同时在下游采取应急措施。在事发地点上游修筑多级拦截坝或采取其他措施分流来水,下游建设多级拦污坝作为“临时蓄污池”;当“临时蓄污池”下游有河漫滩地等低洼空地可以利用的,可以在空地上围筑事故反应池进行污水处理;如无空地可利用,可在河道筑坝进行处理。

如果污染水量过大,拦蓄上游清水和下游污水团负荷过高,且无水库等蓄水能力较大水利设施可依托,可就地利用河道进行应急处置,并充分利用下游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将水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6.5.3 调蓄降污

通过建设多级拦污坝作为“临时蓄污池”将污染水体进行截蓄后,需要在拦污坝下游建设“临时污水处理池”,对高浓度污水进行处理。对于截蓄高浓度污水,如果污染水量较大,可以建设多级串联的连续式“临时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如果污染水量较小,可以建设单个 “临时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当“临时蓄污池”下游有河漫滩地、农田等低洼空地可以利用的,可以在空地上围筑事故反应池进行污水处理;如无空地可利用,可在河道筑坝进行处理。流域内水库可作为拦蓄上游清水或受污染水团,闸坝导流上游清水与河流弯道截蓄污水混合稀释排放。

如果是高浓度污水,可以采取物理、化学方法,将污染物浓度降至超标5倍以下。高浓度污水处理后,如可导流上游清水,可统筹调度上游各拦水坝或水库来水,采取上游清洁来水与污水配比混合的方式稀释排放;如无导流上游清水条件,可利用下游支流河水稀释能力控流稀释排放。自然河道中,清污比例控制在5:1;针对高浓度污水,可吸附的有机污染物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可沉淀的金属盐类污染物可采用化学沉淀技术;可氧化或还原的污染物采用化学氧化或还原技术;微生物污染可采用强化消毒技术。

6.6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监测断面设置分为三类: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削减断面:对照断面设在事发地上游未受到事件影响的河段;控制断面设在可能受事件影响的河段,以及加药处置放流处;削减断面设在污水与清水混合处下游1km和5km处。

初期以摸清污染团(带)位置、分布及迁移变化规律为主。布设对照和控制断面。控制断面监测频次一般为每1小时1次。控制断面应包括预测污染团(带)前锋即将达到的河段,以拦截坝为起点逐段向上游进行左中右、上中下取样监测,如按坝前0m、500m、1km逐段取样,以确定污染团(带)前锋和污染团(带)位置。

中期以监控污染团(带)迁移、应急处置效果为主。在初期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设削减断面,监测频次一般为每1~2小时1次。

后期以跟踪监测应急处置效果为主。保持监测控制断面、削减断面。监测频次可适当调整。

应急监测过程中,监测点位布置和监测频次选取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同时应同步加强对上下游、干支流水文参数(水位、流量、流速等)的监测,并密切关注当地天气预报情况。

6.7 医疗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6.8 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组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9 响应终止

突发水污染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研判,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由本预案总指挥终止应急响应,并要求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分析工作。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水污染事件损害评估开展工作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应急、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7.3 善后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的不同,在应急指挥部组织或在上级统一领导下,相关专家与相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制定善后处置工作计划,经市应急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1)受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置救助、征用补偿、保险理赔、抚慰抚恤、法律援助、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抚恤,并提供心理辅导及法律援助;

(2)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助、补偿;

(3)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7.4 总结评估

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总结,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0天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采取的主要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生态修复等情况。相关单位收集整理涉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视频、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保存。

8 保障措施

8.1 值守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处置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的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联络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8.2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及时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辖区企业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强化应急演练。

8.3 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依托市级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污染损害研判工作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8.4 物资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订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8.5 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当突发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资金无力承担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预备费。市、区(县)两级相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经费等。

8.6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中,对出色完成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任务,使得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10 预案的管理

10.1 预案的宣传与培训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10.2 预案的演练

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0.3 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由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级成员单位修订, 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西安市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10.4 预案的备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市应急局备案。

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依据《西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

11 预案实施和生效的时间

本预案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