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按要求进行密闭作业免于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按要求进行密闭作业免于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挤塑车间正常生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车间北侧窗户玻璃有多处破损,未按要求进行密闭作业。

【查处情况】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针对某公司企业挤塑车间未按要求进行密闭作业一案,于2022年4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陕A莲湖环立审〔2022〕17号),确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莲湖分局于2022年4月15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莲湖环违改〔2022〕17号);4月22日分别下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2〕17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莲湖环听告〔202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4月28日下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莲湖环罚〔2022〕14号),并对该单位处捌万元罚款。2022年4月29日该企业超期向我单位提出企业陈述申辩意见:“一是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完成整改。二是定期监测未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该企业无力缴纳罚款”。2022年5月5日,我局召开集体审议会议研究该单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并撤销之前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莲湖环罚〔2022〕14号。

【整改情况】

针对未按要求进行密闭作业的问题,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要求,第一时间进行全面整改,并做到专人管理。同时,该企业举一反三,对车间内所有破损的门窗、玻璃进行了更换,并对车间主管及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教育,确保此项问题不在出现。

【案件启示】

一、发现及时,整改迅速

现场发现该企业多处玻璃破损,未按要求进行密闭作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要求企业对破损的玻璃进行了更换,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做到了车间密闭作业。

二、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严谨扎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