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刘某非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日接线索举报,省执法总队带市环食药支队、市执法支队和未央执法大队,对未央区张家巷村刘某非废品收购点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壶、废机油桶违法行为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非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5月开始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壶、废机油桶、废滤芯等危险废物,以及其它普通塑料制品。现场通过破碎机破碎废机油壶、废机油桶和废涂料桶等共计260袋8.43吨,地面有废矿物溢流。当日委托陕西众邦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地面污染采样检测,检测显示表层有污染。

【查处情况】

刘某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2023年9月2日,未央分局立案调查,依法将该废品收购点破碎机查封;扣押破碎后塑料混合物8.43吨,废机油壶、废机油桶、废滤芯和废涂料桶等8.34吨,清理含油废渣1.28吨。

经调查,认定刘某非破碎危险废物8.43吨,且地面表层已经污染,已达到司法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9月6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未央分局将案件移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并报区检察院。2023年9月7日,经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审核同意,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未央分局委托西安中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对破碎塑料、废机油壶石油类和土壤石油烃监测鉴别。经鉴别,破碎塑料混合物和废机油壶均沾染石油类物质,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深层土壤石油烃含量均符合标准要求,未造成土壤污染。未央分局监督其对表层污染按照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9月17日,公安分局对嫌疑人刑事拘留。

【整改情况】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未央分局监督刘某非安全处置居民院内地面表层污染物1.025吨、含油废渣1.28吨。

【案件启示】

一是此类案件隐蔽性高、流动性强,往往打着收废品的旗号干着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活动。本案的办理对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非法收集、存贮危险废物具有较好的惩戒警示作用。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缩短了案件调查时限,对危险废物的及时转移,地面含油废渣的及时清理,避免了污染的进一步扩散和加剧,达到了防治污染扩大的目的。

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日益成熟,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成,部门间互相配合又各有侧重进行线索挖掘和证据固定,为案件的侦破和定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是城乡结合区域环境监管薄弱、群众环保意识不足,对危险废物警惕性不强导致城乡结合区域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现象频发,针对这些情况要加强宣传,不断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靠群众打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人民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