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简称辐射与总量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及考核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低碳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029-86787863

负责人:殷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