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建设时损坏水土设施该怎么办?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明确了

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其他活动

造成水土流失的

应当负责治理



第五十七条  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改变地貌、损害植被或者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化工企业、电镀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垃圾填埋场等迁移或者封闭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原址的修复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采取修复土壤、恢复植被、净化水体等措施进行水生态系统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