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明确了
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其他活动
造成水土流失的
应当负责治理
第五十七条 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改变地貌、损害植被或者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化工企业、电镀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垃圾填埋场等迁移或者封闭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原址的修复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采取修复土壤、恢复植被、净化水体等措施进行水生态系统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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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明确了
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其他活动
造成水土流失的
应当负责治理
第五十七条 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改变地貌、损害植被或者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化工企业、电镀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垃圾填埋场等迁移或者封闭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原址的修复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采取修复土壤、恢复植被、净化水体等措施进行水生态系统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