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运输、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五)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七)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八)使用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政策允许保留的除外),或燃煤集中供热站已经实施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且保留燃煤锅炉,未经批准擅自启运燃煤锅炉的;

(九)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十) 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危险废物、废气、废液的;

(十一)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十二)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十三)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十四)排污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

(十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编码登记中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的;

(十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十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举报途径有哪些?

(一)电话和网络举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包含多媒体举报途径);

(二)新媒体举报:12369环保热线微信、网络举报平台;

(三)来信来访举报:日常群众来信、到访举报信息;

(四)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三、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哪些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等;

(三)提供违法行为证据或有效线索,包括: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资料等。

四、奖金如何计算?

未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Ⅲ级;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Ⅱ级;如同时存在移交司法机关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级提升为Ⅰ级。

举报Ⅲ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Ⅱ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Ⅰ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8000元奖励。

五、哪些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的,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实的;

(三)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

(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