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提供精准支撑。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出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等。其中:

(一)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项目。

1.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包括:

(1)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

(2)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绿色化改造,如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防腐防渗升级、加装二次保护设施、泄漏检测设施等;

(3)在产达标排放企业排污口整治及其他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的措施等。

2.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包括:

(1)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项目(原则上以独立矿区为单元进行整体调查);

(2)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治理涉镉、汞、砷、铅、铬等固体废物、废渣,以及酸性废水等。

3.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有关技术文件要求。

(二)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1.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包括: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规定的第二、第三阶段调查;

(2)风险评估;

(3)空间信息调查(如地块矢量数据等)。

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地块;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地块;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块,以及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等技术指南要求。

2.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原则上应开展土壤和主栽农产品协同调查,调查结果能够为后续农用地安全利用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有关监测、调查和科学研究等,发现的农用地土壤超筛选值集中区域;粮食、农业等部门监测数据,发现的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区域;位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影响区;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发现的问题突出区域;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农用地等。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935-201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技术指南要求。

3.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应符合《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对于污染物类型复杂、修复难度大的项目,要通过小试、中试等论证技术路线的合理性。鼓励绿色低碳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基础上,补充投资估算、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情况)、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提交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或包含调查、风险评估章节及专家评审意见。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主要支持生产经营时间长、污染物类型复杂、污染范围大或程度深等类型的地块。

3.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支持小试、中试、大范围推广项目。申报中试项目必须完成小试项目,申报大范围推广项目必须完成小试、中试项目。

(四)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

1.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利用与处理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转运、垃圾焚烧、厨余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与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收集与利用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收集与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

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废弃场所整治项目。具体为废弃渣场、堆场(含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项目、无主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固体废物清理处置项目。

“无废城市”建设项目仅限于列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范围,且经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评估,试点实施成效显著的城市(地区)。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

一是以土地平整、矿山复垦、采石场生态复绿等为主的项目;二是以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为目的或者现状超标排放的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

(二)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1.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有污染责任人的地块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农用地调查: 一是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农用地;二是调查布点方案未与已有相关调查结果(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充分衔接,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布点;三是土壤未超筛选值的项目;四是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及方案编制项目:一是有污染责任人的地块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未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三是风险评估结果为人体和生态受体可接受的地块;四是成片受污染建设用地,分期分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毗邻地块可能再次污染本项目地块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五是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

2.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一是未开展详尽的土壤状况和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的地块;二是土壤未超筛选值的项目;三是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地块;四是项目区污染源未切断或工程方案中未包含切断污染源措施;五是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农用地;六是以有机肥替代、测土配方、秸秆还田、农药减量化与农业生物防治、田间道路整理、灌溉水工程等为主的项目。

(四)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

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事权类项目;不符合固体废物管理实际工作需要的能力建设项目;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其他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关联不大或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五)其他项目。

设备购置、平台系统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土壤污染防治科研为主的项目;以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处置设施、有机肥生产设施建设等为主的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等。

四、入库材料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包括: 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中附表)、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材料或任务下达文件等。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投资估算、前期工作投入资金、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情况) 、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

(一)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及其他项目,还应提交以下两方面的材料。

1.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需明确调查的面积或土方量;空间信息调查项目应明确需调查的地块数量、空间信息采集等任务量。

2.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证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二)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还应提交以下两方面的材料。

1.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需要明确废渣或废水治理量,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减排量,以及对周边敏感目标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需要明确需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土方量;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需要明确安全利用面积。

2.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应当提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现状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资金的说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证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三)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现状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资金的说明。废弃渣场、堆场(含尾矿库)、无主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固体废物清理处置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防治项目。

五、联系方式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王新    电话:029-86787985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科财处王佳    电话:029-86787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