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项目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围绕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聚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重点,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成果,持续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力争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目标。

二、项目储备原则

(一)问题导向。以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污染物减排、提升生态环境自净能力有直接贡献。

(二)合理可行。项目技术路线科学可行,项目工艺因地制宜, 核心技术成熟,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满足土地审批、防洪评价等项目建设要求,具备实施条件。有明确的运维主体及长效管护机制,能够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三)绩效明确。申报项目绩效应明确具体,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本着最大程度发挥资金环境效益的原则,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规模,优先支持投资少、环境绩效高的项目。

(四)成熟度高。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可行性论证充分,项目成熟度达到可研 (工程类)或实施方案(非工程类)及以上批复程度,满足开工基本要求。其中工程类项目批复主体应严格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非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复。

三、入库范围及项目类型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为目标,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持续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 ,确保“饮水安全有保障”。

1.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标识牌设立等。

2.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包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如污水管网建设,小型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用于控制面源污染的生态沟渠、生态缓冲带建设等项目;针对保护区内生态受损区域的生态建设及修复项目。

3.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项目。在水源地高风险区域,如交通穿越道路、桥梁,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重点风险源附近等,建设防撞护栏、导流渠、应急池、拦污坝等项目。

4.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项目。主要包括水华监控与预警项目,富营养水源地的水华防治或应急打捞控制等项目。

(二)流域水污染治理。

以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重要生态空间内污染治理等项目,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城乡各类污染源减排成效。

1.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一步净化后,作为区域内生态、生产或生活用水。支持内容包括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纳入再生水调配体系的河湖生态保护修复,连接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必要的管网建设等。

2.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经过排查溯源后予以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统一编码和设立标识牌、显示屏,规范设置监测采样点、计量设施(含测流明渠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实现联网在线监控,设置必要的检查井,对现有设施开展更新维护。项目建设应不影响民生,不影响防洪排涝和堤防安全。

3.重要生态空间内污染治理。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内的国家公园、重要江河源头区域等重要生态空间,引导性支持实施流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其中,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在当地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项目能够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三)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以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为目标,在全国实施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复项目,力争在“有鱼有草”上实现突破。

1.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以净化水质、拦截减少入河湖污染物,提高河湖缓冲带生物多样性为目的,鼓励因地制宜划定河湖缓冲带范围(守),优先退出缓冲带内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活动(退),并对缓冲带内受损区域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补)。项目内容应明确缓冲带范围、所属水体水质水位基本情况、缓冲带类型和土地利用情况、入河湖污染物主要来源(时间分布、污染物种类、浓度范围)、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拟修复区域范围、预期修复效果、长期管控措施等基本信息。生态修复应遵循自然恢复为主、土著物种优先的原则。鼓励出台相关制度文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重要功能的生态空间能够退得出、守得住。

2.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复。以推动实现“有鱼有草”为目标,加大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在水域空间内,实施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复项目,包括生境恢复、水生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鼓励选择水生植被退化严重的重点湖泊,划定开放水域开展水生植被恢复示范,从生境恢复、植被选择、种植方式等方面探索水域内水生植被恢复路径,评估水生植被对生物多样性恢复、蓝藻水华控制等影响,为人工辅助构建健康水生态系统提供引领示范。项目实施应保持河湖自然属性和天然形态,以自然恢复为主,土著物种优先。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双源”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切实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实施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源头预防和管控修复工程,推动依赖地下水生态环境系统调查评估和治理试点建设,遏制地下水污染。

1.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周边及补给区环境风险排查,推动重点污染源周边及废弃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识别依赖地下水生态系统的组成与状态,科学判定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薄弱点和关键环节,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推动地下水精准治污。

2.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对于已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且风险不可接受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与修复工作,形成适合我国不同水文地质条件、不同污染类型的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模式。

3.废弃井封井回填。针对因井壁破损可能造成串层污染,或者老窑水进入地下水含水层,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废弃井,进行封井回填。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以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目的,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推动解决水环境保护领域难点、痛点问题。包括水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等。

1.地表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提升地表水环境监管现代化为目标,开展集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一体化的水生态环境管理数据库建设、监测网络信息化建设、污染源空间风险区管控能力建设、水生态环境监控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平台建设等。

2.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提升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水平,实现地下水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信息化为目标,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地下水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实现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可视化,能够为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预警和决策提供支撑。

3.废水综合毒性管控能力建设。对主导产业为农药、原料药制造、染料、印染、电子等园区,开展工业废水综合毒性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必要的废水综合毒性监测设施、废水综合毒性监管预警平台等。

4.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提高水源地监管信息化水平的建设项目,包括水质预警监测断面设置,水源地生物毒性监测预警预报系统、风险源监测与环境应急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等。

四、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不符合入库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

(二)未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的项目。

(三)未体现问题导向,对解决地表水或地下水突出环境问题贡献不大、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关系不紧密、实施必要性不充分的项目。如水系连通工程、人工湖库建设项目、单纯的管网泵站闸坝建设项目、道路硬化亮化项目、亲水平台等公园设施建设项目、景观项目、水利防洪项目等。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无运维保障等项目。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内容、地点、工艺、规模不明确;不符合水源地管理规定,在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项目建成后无明确运维主体及运维经费保障;未在“守”和“退”的基础上实施生态修复,或植被选择不合理(如选择名贵树种等)、以景观绿化为主要目标的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及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等 ; 河 (湖)岸整体硬化、投加药剂、引入外来物种等破坏水体自然属性、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

(五)生态环境绩效不明确或生态环境绩效低的项目。如以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为主要内容的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投入与项目绩效产出不匹配的项目等。

(六)成熟度未达到入库要求的项目。如未提交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的项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规范的项目等。

(七)工作经费类(如垃圾日常打捞清运、排污口排查等)、科研类项目,以及拆迁补助、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等项目,企业达标排放、企业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企业事权类项目。

(八)除监管能力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4类工程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九)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明确规定不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文件,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其中工程类项目可研批复主体严格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非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均需隐藏项目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信息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中附表)。

六、联系方式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水处    赵欣   电话:029-8678814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温春泉 电话:029-86787985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科财处  王佳   电话:029-86787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