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环保分(县)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持续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降低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十二五”二氧化硫减排打下基础,我市将全面推进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拆炉并网工作。为了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对积极申请拆除规模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实施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拆除单台出力4蒸吨以上(不含4蒸吨)燃煤锅炉、并入市政集中供热的单位。
二、奖励原则
为了调动用热单位实施拆炉并网的积极性,按照“实施早、奖励多”的原则,逐年降低资金奖励标准。
三、奖励标准
单台出力大于等于10蒸吨燃煤锅炉按表一奖励标准执行,单台出力在4-10蒸吨之间的燃煤锅炉按表二奖励标准执行。
表一 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拆炉并网资金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蒸吨
时间类别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破产企业 | 6 | 6 | 5 | 5 | 5 |
一般单位 | 5 | 5 | 4 | 4 | 4 |
备注:个别特别困难居民小区奖励标准可参考执行
表二 4-10蒸吨燃煤锅炉拆炉并网资金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蒸吨
时间类别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破产企业 | 3.6 | 3.6 | 3 | 3 | 3 |
一般单位 | 3 | 3 | 2.4 | 2.4 | 2.4 |
备注:个别特别困难居民小区奖励标准可参考执行
四、奖励资金申领材料
(一)拆炉并网资金奖励申请。
(二)集中供热协议。
(三)已实施拆炉并网的单位须由辖区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或环保局)出具锅炉核销材料,尚未实施拆炉并网的单位须提供市环保局现场核实后出具的锅炉出力确认意见。
(四)执行破产企业、特别困难居民小区资金奖励条款的单位,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市环保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