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为做好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工作,规范普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理预算原则:严格按照中、省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指导意见和我市项目预算管理规定,科学、合理编制普查项目预算。普查资金支出以项目预算额度为限,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执行。

第三条专款专用原则:普查资金专项用于《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工作内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统筹规划原则:普查资金必须制定详细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和资产购置计划,严格按照普查预算实施。

第五条全程监督原则:驻局纪检组、市局规财处对普查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

资金收支管理

第六条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专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为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对普查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七条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环科院”)为普查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对普查资金管理负会计核算责任。

第八条专项办、市环科院应做好普查资金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九条市环科院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实施财务核算,定期向专项办通报资金执行情况。市环科院财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普查资金按照以下资金审批权限实施财务报销:

(一)1万元以内(含1万元)经济业务支出,由专项办经办人、专项办负责人、市环科院会计审核,市环科院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经济业务支出,由专项办经办人、专项办负责人、市环科院会计、市环科院负责人审核,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三)10万元以上经济业务支出,由专项办经办人、专项办负责人、市环科院会计、市环科院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务会审批同意后报销。

第十一条市环科院应设置普查资金明细账,专项核算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报销凭证应标明“普查资金”业务性质,资金支付应符合国库支付和公务卡管理要求,不允许化整为零规避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普查资金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编报政府采购和资产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及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普查资金应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采购、使用和处置,资产产权归市环科院所有。普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局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普查工作需要追加预算的,专项办应及时提供国家、省、市普查工作依据,编制追加项目预算申请,经市局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批准。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办应建立普查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实施普查资金内部稽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专项办、市环科院应积极配合,做好各级财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驻局纪检组、市局规财处对普查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