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3年“治污减霾”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环保分(县)局、各相关单位、市局有关处室:

为完善和加强“治污减霾”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治污减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根据《西安市2013年“治污减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市级专项资金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3年“治污减霾”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按要求执行。

一、专项资金拨付原则及总体要求

“治污减霾”专项资金的拨付坚持专款专用,依照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和环境效益相应的原则进行拨付。对由区县(开发区)、警备区牵头实施的任务,按照《西安市2013年“治污减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治理任务量补助给各区县(开发区)、警备区,补助资金不直接下达对应到具体项目,由各区县、开发区配套资金后统筹使用。由市环保局牵头实施的任务,按照《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治理任务量统一拨付至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拨付至项目单位。各项目资金申请材料经过市环保局相关业务处室及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专项资金拨付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13家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

由市环保局将补助资金分批拨付污水厂上级主管部门,先期已拨付补助资金的50%,项目基本建成后拨付补助资金的4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10%补助资金。具体资金申请材料清单为:

1.拨付第二笔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建设进度表、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成交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重大支出单据复印件、收款收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账号。

2.拨付第三笔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环境监测报告、项目绩效总结报告、绩效自评报告表、工程财务决算报告、重大支出单据复印件、收款收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账号。

(二)燃煤锅炉拆改项目

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开发区拆改任务量直接拨付辖区政府,首批50%补助资金已直接下达,剩余50%补助资金根据《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燃煤锅炉拆改验收工作的函》(市环函〔2013〕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燃煤锅炉除尘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该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拨付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分两批拨付。

1.燃煤锅炉除尘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材料

(1)拨付第一笔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责任书(项目单位与所在辖区环保分县局签订)、通过评审的技术方案(内附盖有市环保局公章的“西安市燃煤锅炉烟尘治理和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申报表”)、成交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环境工程监理合同、收款收据、工商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账号。

(2)拨付第二笔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绩效总结报告、绩效自评报告表、环境工程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重大支出票据复印件、收款收据、工商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账号。

2.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1)拨付第一笔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责任书;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建议书(内附盖有市环保局公章的“西安市燃煤锅炉烟尘治理和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申报表”);质监局(市、区县均可)出具的锅炉出力及核销证明材料、与天然气公司签订的用气合同、天然气锅炉购置合同、现有锅炉房照片;燃煤锅炉拆除工作图片资料(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的照片)、拆除锅炉的去向证明材料;收款收据、工商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单位账号。

(2)拨付第二笔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竣工验收表及有关监测报告;项目绩效总结报告、绩效自评报告表、财务决算报告;收款收据、工商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单位账号。

(四)沿河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由市财政局按照补助标准直接拨付辖区政府,首次拨付50%,申请第二笔资金时需向市环保局提供如下资料:辖区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总结;各项目完成有关证明材料,具体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环境监测报告、项目绩效总结报告、绩效自评报告表、项目建成有关图片证明材料。

(五)燃煤锅炉及水泥厂脱硝示范项目及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治理项目

该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拨付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分两批拨付。

1.拨付第一笔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责任书(项目单位与所在辖区环保分县局签订)、经大气处审核通过的技术方案、工程成交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环境工程监理合同、收款收据、工商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账号。

2.拨付第二笔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绩效总结报告、绩效自评报告表、环境工程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重大支出票据复印件、收款收据、工商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账号。

三、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西安市2013年“治污减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