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直属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组发〔2014〕6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对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登记。向兼职的退(离)休干部传达通知要求,督促他们按要求办理。

二、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对未经批准兼职的,符合规定可继续兼职的必须在9月底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个月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无特殊情况,不得兼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额外的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兼职人员每年要对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

四、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中央、省委、市委管理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和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表一和表二)并于10月20日报市局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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