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发〔2009〕186号
各分(县)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中共西安市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安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干教发[2009]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做好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激发广大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调动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结合我局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落实意见: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干部学分制学习档案的建立、登记和考核管理工作(详见附表)。
二、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各分(县)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干部学分制学习档案的建立、登记和考核管理工作(详见附表)。
三、学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等次密切挂钩。学分制考核 “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按照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西安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手册》,配发干部本人,依据《西安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八、九条规定,分别由局组织人事处和各分(县)局、直属单位负责干部学分的专人登记确认学分。
五、学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凡培养拟提拔对象的干部,由组织人事处向党委会提交干部本人学分制考核结果,并在干部考核材料和任免审批表写明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
六、学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前完成,各环保分县局、各直属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将所管干部的学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处。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