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10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A类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签发人:沈炳岗
市环函〔2023〕58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10号建议的复函

许成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污染天气工地停工政策精准调整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同时,非常感谢您对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和《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相关规定,当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全市列入应急减排清单扬尘源清单的施工工地等涉土、涉气作业立即调整生产活动,执行相应预警级别的减排措施。其中,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土石方等涉气作业。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二、我市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积极主动服务“六保”、“六稳”,避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一刀切”,实现产异化科学管控,我市对重点施工项目制定了相关保障措施:

(一)保障类工程申报

自2021年以来,我市根据《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类企业(工程)认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积极开展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类企业(工程)的申报工作,按照企业(工程)申报、各区县初审、市级复审、社会公示和省级终审的申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工程进行认定。通过省级终审认定的保障类工程,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

(二)配套保障措施

为指导纳入《清单》的保障类工程项目落实重污染应急天气减排措施,做到“六个百分百”、“七个到位”等绿色施工要求。我市印发了《西安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保障类工程正常施工方案》,对生产、运输、渣土消纳场所、混凝土连续浇筑等环节均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确保保障类工程项目顺利建设。

(三)其他保障措施

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有关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抢修抢险工程可正常施工;施工工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三、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效果分析

根据汾渭平原西安市跟踪研究工作组《西安市空气重污染过程成因分析》1572期(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12日)、1607期(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1日),今年第一轮预警期间,我市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为PM2.5,综合指数9.20,PM10(扬尘)对综合指数贡献占比为29%,扬尘管控措施实现颗粒物减排8764吨。第二轮预警期间,我市首要污染物为PM2.5,综合指数10.45,PM10(扬尘)对综合指数贡献占比为28%,扬尘管控措施实现颗粒物减排3317吨。

综上所述,我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的施工扬尘管控措施,对空气质量改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效果。同时,我市在施工扬尘监管方面,始终坚持科学、精准、差异化管控的原则,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并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深入,不断探索,制定了配套的保障措施,助力我市重点施工项目顺利建设。

四、关于重污染天气施工工地管控措施的有关说明

施工扬尘管控是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因此,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我市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对《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经过收集资料、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程序,对《预案》中污染源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做了进一步的优化调整。

且《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属于规范性文件,修订需要有上位法规支持,故需根据生态环境部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方可开展修订。我局也将根据代表建议,及时关注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政策,并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同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开展预案修订工作。届时,将参考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做法,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同时,会同专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管控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逐步实现科学、精准管控。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