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48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A类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签发人:沈炳岗
市环函〔2023〕56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48号建议的复函

鲍建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调整灞东水源地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灞东水源地保护区现状

灞河地下水源地是我市纳入国家考核的4个国考水源地之一,该水源地2018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划定了水源保护区(陕环污防函〔2018〕91号),分为灞东和灞西两个片区,水源保护区内共有水源井40口,供水能力6.5万m³/d。灞东片水源保护区位于灞河右岸西渠、东渠等村,处于西安绕城高速(灞桥立交—田王立交段)两侧,保护区内现有水源井20口。目前,灞东片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范围为边沿井向外延伸300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要求,我市扎实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工作,2020年完成了灞河地下水源地保护区内相关环境问题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有效提升了水源地安全保障能力。2020年、2021年、2022年灞河地下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Ⅲ类标准,水质达标率为100%。

二、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有关要求

饮用水水源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政策,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或撤销有严格的限制要求,不仅严禁地方政府以城市发展为由随意调整水源保护区;也不能因水源周边环境问题整治难度大而对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这些都不符合上级有关加强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要求。

2021年,我省修订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了水源保护区划定流程,加严了水源保护区划定要求,细化了水源地保护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等要求。已有的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或者共享相邻饮用水水源。”据此,只有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通过治理也不能保障供水水质安全的情况下,经充分论证后,已不再供水的水源地,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政府批准,才可以调整或撤销水源保护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的目标任务,持续抓好工作落实,继续强化全市水源地保护工作。

一是加大水源保护环境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法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涉水工业企业等突出环境问题,并加强生活面源和农业面源整治。

二是加大提升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依规做好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工作,提升保护区划定、建设、整治、监管的能力,切实保障全市群众饮用水源安全。

三是加大水源保护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爱护饮用水源。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