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502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签发人:刘军
市环函〔2021〕45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

第502号提案的复函

何崇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废旧物品回收渠道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现结合我局职能就提案的内容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大量的生活废旧物品主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我局牵头负责有害垃圾收运至暂存点后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我们一方面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协调市级部门,规范有害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加大对收运至暂存点的有害垃圾的监督管理。

一、宣传引导及培训情况

近年来,我局持续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力度。一是通过“西安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持续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专门针对废旧电池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公众了解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认识危险废物回收的重要意义。二是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培训工作,确保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全部参加培训,并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督促全市涉危险废物单位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我市垃圾分类回收情况

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厨余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垃圾交由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环境监管情况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其中也含有可回收利用的资源,如果处置不当,不但会造成资源浪费,还会造成二次污染。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分类收集贮存后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交给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为加强有害垃圾全过程管理,从2018年起,我局就积极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

一是规范有害垃圾贮存要求。结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有害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市环办发〔2018〕119号),要求有害垃圾贮存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重点落实九项制度,确保有害垃圾规范安全贮存。并会同市城管局印发《西安市有害垃圾全过程管理规范》,规范本市有害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是畅通有害垃圾处置渠道。现阶段主要依托咸阳礼泉县工业园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2020年,我局由局领导带队先后两次赴咸阳市礼泉再生资源产业园对陕西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安信显像管循环处理应用有限公司、陕西明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陕西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宏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6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调研座谈,学习交流有害垃圾处置现状经验及费用等情况。

三是加强有害垃圾暂存点监管。狠抓“两个环节”(有害垃圾暂存环节和处置环节)、“三项任务”(有害垃圾暂存点或分拣中心的环评任务、有害垃圾暂存到处置间的规范化管理任务、有害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任务)工作落实;组织开展有害垃圾临时暂存点现场检查,重点对暂存点贮存标准、识别标志、台账管理、处置协议、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按月调度全市各区县、开发区有害垃圾暂存点建设运行情况,督促暂存点尽早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市级相关部门,持续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将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确保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