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信息或不及时更新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信息的;
  (十一)提供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监察室或组织人事处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