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保局2007年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和市政府《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市政发〔2007〕55号)的文件精神,对排污单位实施依法管理,加大我市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工作力度,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我市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发放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五)《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六)《陕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七)《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

(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7〕55号)

二、发放范围及时间

(一)发放范围: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都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2007年主要发放的范围为:化工、电镀、造纸、医疗、制药、食品加工、饮品、印染、淀粉等排污单位。

(二)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5日。各环保部门根据发放范围确定2007年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名单(该名单应包括所有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并做好企业告知等前期准备工作。

确定的名单于7月6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定。

2、实施阶段:2007年7月至11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有关部门完成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并按照本方案核发程序的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资料报送等相关工作。市、区县环保部门及开发区环保部门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3、总结阶段:2007年11月15日前。各环保部门将当年发放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的情况总结及下年度发放工作计划以书面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11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作总结。

4、年审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各发证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2006年已发放的许可证进行年审。

三、发放权限

(一)省环保局发证范围:

1、全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化肥等企业和设区市污水处理厂;

2、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所归属的集团公司。

(二)市环保局发证范围:

1、市环保局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

2、辖区范围内其他所有造纸企业、化工企业、电镀企业、三级以上医疗机构;

3、列入市级以上废水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三)区环保分局、县环保局及开发区环保部门发证范围:

省、市级发证权限以外的排污单位。

四、核发程序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告知

对于列入2007年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省、市、区县级所有排污单位,由各辖区环保部门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部门、期限、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逾期未申领的法律责任。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排污单位正式有效的申请书;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市、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06年或2007年单位废水水质监测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5、《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污染隐患的单位提供);

7、单位环保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发证单位的书面申请后,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同时明确补正的期限。排污单位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四)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

市环保局发证的排污单位,由辖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监测报告、核定报告及其它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一式3 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区、县及开发区环保部门发证的单位,区、县及开发区环保部门直接审核排污单位有关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对其发放排污许可证。

初审内容应包括:

1、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排污申报登记程序,并获得认可;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3、新建项目是否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4、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的企业,是否有在线监测装置或在线监测装置建设计划。

排污单位在完成以上4项内容后,各区县环保部门再签署初审意见。

具体核定和发证原则如下:

1、核定原则

(1)对稳定达标排污的单位,按基准年排放量(实际排放量)核定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因生产经营变化需满负荷运行且可能造成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须申报原发证部门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新的许可排放量。

(2)对排放不能稳定达标和不达标的单位,按国家、地方排污标准核定许可排放量。

2、发证原则:

(1)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污水治理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2)对排污单位的污水不能达到或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下达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通知。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3)有新建、改建、扩建任务的单位,先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换发《排污许可证》。

(4)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省、市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5)对实现零排放的企业不发放许可证,需临时排污的必须进行申请,否则,对任何未经许可的排污行为均按无证排放处理。

我市各环保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将延期理由及延期时间告知申请人。

五、管理措施及要求

(一)《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等按《陕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环保局对发放的许可证统一编号,并登记建档。

我市各环保部门2007年发放许可证编号统一格式如下:

市环保局:西(市)水许2007-001号;

各区县及开发区环保部门:西(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临潼、阎良、周至、户县、蓝田、高陵、高新、经开、曲江、浐灞)水许2007-001号。

(二)区、县及开发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理处应加强对本辖区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放口标志等,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于未按照《临时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污的单位,各环保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市环保局将对各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及各环保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实行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日期到期前向发证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许可证年审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每季度本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每季度市、区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一年四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产品生产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计划完成情况、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以上材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排污许可证浓度、总量控制要求的,签发年审合格意见并换发本年度《排污许可证》。对年审不合格者,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四)有关发放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的其他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按陕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