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运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以下简称“市PPP项目库”),是指对西安市域内采取PPP模式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统筹推进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采取或已经采取PPP模式、纳入市PPP项目库的项目。

第五条 市PPP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建管、分头对接、动态更新”的原则。市PPP办负责建设管理全市PPP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发改、财政可按照本系统要求,分别填报纳入国家和省级发改、财政部门PPP项目库。西咸新区、各区县、开发区参照建立本级项目库,自主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条件要求

第六条 全市PPP项目库由基础库、意向库和执行库三个子库组成。项目库由大至小依次包含关系,要求最终进入执行阶段的PPP项目在通报统计时,必须在各库均有体现。拟采取PPP模式的项目首先进入基础库;基础库中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经评估后转入意向库;意向库中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经评估后转入执行库。

第七条 进入基础库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采取或已经采取PPP模式。

2、申报入库项目的资料齐全,主要包括:①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含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等支撑性文件)。②存量资产需除有关历史资料外,应另外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③PPP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及政府有关会议纪要资料。

第八条 转入意向库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纳入基础库。

2、入库项目的资料齐全,主要包括:①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出资方代表等的授权文件或纪要。②已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文本及审核意见书。③经本级政府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转入执行库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纳入意向库。

2、执行库项目包括:已开工项目、已签约未开工项目、已进入公开招标谈判项目。

3、入库项目的资料齐全,主要包括:①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及预审结果公示等文件。②项目采购系列文件,如招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③本级政府同意签署的项目合同文本。④项目公司资料。⑥项目报建开工资料,如施工许可证等。

第十条 申报国家和省级PPP示范项目、申请中省PPP前期工作经费等,原则上必须是纳入市PPP项目库的项目。

第三章  入库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申报分为建库集中申报和后续定期申报。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集中申报程序:

1、市PPP办发文征集。

2、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入库条件、规范格式等要求,梳理、筛选拟申请入库项目。

3、提交入库申请报告。入库申请报告主要说明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并附按照附件1、2、3和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的项目清单。

4、市PPP办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入库项目进行审核,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PPP办录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PPP办报送入库申请报告及项目清单,市PPP办组织审核后,完成项目库数据更新。

第四章  入库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PPP办通过有关门户网站PPP专栏、召开新闻发布推介会,发布推介项目信息,并适时选择投资规模大、前期工作快、合作前景好的项目推荐进入省级PPP项目库,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在PPP项目执行库中,定期选择社会资本确定、项目执行顺利、机制设计优化的项目,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向省级争取推广为PPP模式示范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入库项目信息报送制度。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信息报送工作。市PPP办每月26日进行信息统计,项目单位应及时、准确报送(详见附件4、5)。

第十五条 建立入库项目动态调整机制。进入基础库的项目,3个月内未启动PPP实施方案编制,该项目调出项目库。进入意向库的项目,1个月内未编制完成PPP实施方案(重特大项目调整时间可适当延长),该项目转入基础库。申报单位决定终止采取PPP模式、或无法继续实施PPP模式以及被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该项目调出项目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PPP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