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市环罚字〔2011〕第008号
被处罚单位:高一生口腔
处罚单位名称: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地 址:西安市凤城八路政府新址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罗亚民
职 务:局 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
处伍万元罚款的决定。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单位: 西安市财政局收费管理处
代收单位: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地 址:西安市南大街粉巷路口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