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行有关问题解读

一、什么是绿标车、黄标车、无标车?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绿标车,是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是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无标车,是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申领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

二、为什么要对无标车和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的措施?

对无标车和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的措施,主要是为了减轻城市中心区域的交通空气污染,促使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提高机动车排放达标率,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截止2010年底已达到120万辆。据监测,我市二环路以内道路两侧低层面空气中,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日均值浓度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呈逐年攀升趋势,这主要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所致。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控制其污染排放已迫在眉睫。通过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按照不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机动车实施分类管理,即:对达标的低排放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达标的高排放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不同标志,对无标车和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的措施,对于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意义重大。

三、本市对无标车和黄标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201141日至20111031日,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区域禁止通行。具体范围是:东三环(不含)以东、陇海铁路以西、世博大道(含)以南、灞柳西路(含)以北。

201211日起,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7时至22时在环城路(不含环城路)内禁止通行。

201311日起,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7时至22时在二环路(不含二环路)内禁止通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本市区域内上路行驶。

四、哪些车辆不受无标车和黄标车限制通行的限制?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公务或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不受本通告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五、对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区的怎样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对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区的按本市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执行。

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埠机动车,需进入三环以内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三环路以外各环保标志发放点申领标志。

六、对违反无标车和黄标车限制通行规定的车辆如何处罚?

对违反无标车和黄标车限制通行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如果您的车受到通行限制该怎么办?

如果您的车属于黄标车,为了您和公众的身体健康,请您最好选择更新车辆。如果您暂时不能更新车辆,那么您可以在限行的时间和范围内,选择其他道路出行,或者选择其他的出行时间和出行方式。

如果您的车属于无标车,请您尽快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如果您的车因尾气检验不合格,不能申领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请您对车辆尾气排放维护治理,经检验合格后,尽快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标准。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建立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核发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天然气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否则,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办法。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分为首次申领、换发、补发三种情况。

201021日以后,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机动车所有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注册登记点环保标志发放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车未申领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201021日后,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经检验合格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到检测场站环保标志发放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到检测场站环保标志发放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车已申领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定期检验时,经检验合格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到检测场站环保标志发放处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已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有效期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在原环保标志发放处注销损坏或遗失的标志信息,申请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损坏或遗失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止。

十、特殊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办法

外地籍机动车委托本市定期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后,须持车辆所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定期检验《委托单》、《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到检测场站环保标志发放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因故不能在本市定期检验的西安籍机动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者持《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在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

1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2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3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4、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有效期为1年。

十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危害。

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多达上百种,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细微颗粒物等。这些污染气体及颗粒,多集中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低层面,正处于人的呼吸带附近,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人体吸入低浓度一氧化碳会使人感到头晕、头痛,出现中毒现象,吸入过多的高浓度一氧化碳会致人死亡;碳氢化合物中包含多种如环芳烃成分的强致癌物质;氮氧化物会引起人体中枢神经的瘫痪和痉挛,对呼吸系统和免疫功能也有很大危害;细微颗粒物中含有苯丙芘等致癌物质,能引起哮喘、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

有关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会给大、中城市带来超过60%的空气污染,一辆轿车一年排放的污染物,比其自身的重量还要大三倍。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细微颗粒物、硫化物是造成酸雨、雾霾等自然气象甚至灾害的重要原因。排出的碳氢化合物与氮氧化物在强烈日光的作用下极易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毒性很大的光化学烟雾,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甚至是污染灾害。

十三、咨询、监督与投诉。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欢迎您拨打咨询投诉电话029-85459074,或进入西安环保网(www.xaepb.gov.cn)进行网上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