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项目环保效益,发挥投资效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西安市财政预算内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按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由西安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批、审核下达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均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工程总结报告(即建设内容、项目管理等情况)、工程财务决算报告(重点是环保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能反映项目治理效果的项目竣工环境监测报告、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项目完工,项目竣工环境监测报告表明已达到项目预期环保效益,编制完成工程总结和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报送了《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工程验收所需有关资料。

第五条 环保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环保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区县属项目由区县环保(分)局组织验收,市属项目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第七条 环保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参见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文件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综合验收组。市属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管理的计划投资处组织,区县属项目由负责项目管理的科(室)组织,按照项目特性,会同归口的业务处(科)室、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纪检等环保部门,以及市财政局城建处、环境工程方面的专家等共同组成综合验收组。综合验收组应设组长和副组长,对于环保补助资金额或项目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

第九条 综合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环境数据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和环保效益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条 竣工验收意见(即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概述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环保补助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及运行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环保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和结论等。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将验收情况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环保局不安排拨付补助资金的余额,并有权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逾期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环保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