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监测、监察和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加强西安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

  “十一五”期间,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保自身能力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及推广应用项目,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环保自身能力项目

   1、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的补助,达到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专项资金支持环境监测站按有关标准需配置的监测仪器及设备等。

   2、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的补助,达到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处置设备等配置。

   3、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应急监测”的仪器给予补助,使其基本具备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

   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5、环保自身能力建设的其他项目

   根据有关政策,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环保自身能力建设项目。

  (二)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

   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

   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

   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不支持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截污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1、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环保项目,优先支持取得“西安市环境友好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

   2、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二氧化硫削减量大的脱硫项目、脱硝项目。

   3、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化工、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医疗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5、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电石、铁合金、焦炭、磷酸或电解铝、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大气、废气污染治理、净化项目。

   6、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进行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项目。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采取各种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3、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中的其他示范建设项目。

  (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及推广应用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及推广应用项目。

  (六)其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保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城乡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目前无责任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贷款贴息或拨款补助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四、项目要求

  (一)除环保自身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环保科研机构。

   7、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环保自身能力项目除外)。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规划需搬迁、改产的污染企业的治理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4、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环保自身能力项目除外)。

   5、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7、国家、省、市财政和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环保自身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表1)、《西安市环保专项资金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3)、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1、《西安市环保专项资金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对于区县环境监测站申请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需由市环保局科技监测处会同市环境监测站审核认定,并签字或加盖公章;对于区县环境监察大队申请环境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需由市监理处审核认定,并签字加盖公章。对于市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含市黑河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总站)申请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由市环保局与会研究审核确定。

   2、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申请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应介绍本地区基本概况、环保机构基本情况、目前环境监测和监察基本能力现状、与国家、省级建设标准和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申请理由、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设备配置方案应按照建设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进行编制。

  对于申请环境应急监测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的,应介绍本地区产业基本情况、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源类别、数量、分布和主要污染物;现有应急监测仪器及自动监测装备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申请理由、资金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二)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表1)、《西安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或《西安市环保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西安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西安市环保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发生了相关利息。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不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和与污染防治项目无关的贷款。

   (6)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任何无公章的资金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2、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除不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外,其余参照“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的要求。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1、项目申报材料需满足“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的材料申报要求。

   2、项目申报材料应介绍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作用和推广前景;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技术成果的技术或工艺特点、技术经济指标、成熟程度及适用条件;项目详细经费预算、来源及落实情况。

   3、附件可以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级的,如是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在由市环境监理处同意并签署意见汇总后,向市环保局计划投资处呈报。其他单位,按项目性质,直接呈报市环保局各归口业务处室,经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计划投资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区、县级的,由各区县(含开发区、新区)环保部门受理,同意并签署意见汇总后呈报市环保局计划投资处。

   七、申报要求

   (一)各受理单位(处室)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报送,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所有申报材料以A4纸张印制,朴素装订,结实耐用,成册后应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各受理单位(处室)所附汇总表格,以书面和Excel格式的电子版两种形式提交。

   (三)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附表(即附表1、2、3、4,按项目需要附订)、项目基本材料、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四)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基本信息表》中“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一栏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二者选一。基本信息表、汇总表及数据盘、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