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和期限公示

救济途径和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拟被行政处罚告知的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3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可以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如不服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