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对1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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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发文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1 | 关于同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卫生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 | 市环临辐批复〔2024〕02号 | 2024年3月24日 | 西安市临潼区新市卫生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新市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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