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关于2024年1月1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19日-2024年1月25日(五个工作日)。

电话:029-83827448

传真:029-83823556

通讯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4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710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西安风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石膏砂浆、家具、铝合金门窗、钢化玻璃及中空玻璃生产项目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夏柳村滩张组(原临潼区海川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风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厂房9000m2,租赁夏柳村土地建设用地。木质家具生产线10条,年产80000套;铝合金门窗生产线6条,年产10万㎡,不生产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钢化、中空玻璃(不涉及非机械生产的中空玻璃)生产线3条,年产30万平,外购平板玻璃。

废气: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家具加工粉尘;封边有机废气及封胶有机废气。家具加工粉尘经集气设施收集后,经过中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封边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表1中木质家具制造中的规定;封胶有机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表3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运营期清洗、磨边用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对周围水环境基本无影响。

噪声:项目运营后,选择低噪设备,加设减振垫、消声器等处理措施后,经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固体废弃物:项目产生的铝条边角废料、沉淀池沉渣、不合格品、废胶桶(不含胶)收集后统一外售处理;废旧包装材料废边角料除尘灰及碎屑统一收集后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收集后统一外售处理;废滤料、废RO膜交由设备厂家统一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胶、粘胶废包装袋、废机油及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收集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固废得到合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