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44号(西安汉龙卓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汉龙卓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W91JH9N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唐大道盛唐毓城1号楼三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孔玄锋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至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7月26日23时10分对西安汉龙卓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的西安市灞桥区迎十四运绕城高速周边马家沟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项目正在进行桩基基础成孔及混凝土灌注作业。具体结束时间为次日2时。你单位未在本工程所在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违法夜间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8日由张文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8日由被调查人张文志提供,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由张文志来处理该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3-36号),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附件4第六款违法行为“(2)初犯,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韩佳钰    电话:029-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