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违改〔2023〕20号(陕西雅悦东方宴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雁塔环违改〔2023〕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雅悦东方宴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103U66H

地址:丈八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段海涛

2023年7月19日,我局针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监测投入使用事项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8日,执法人员李博(执法证号: 27010015419),陈军伟 (执法证号:27010015416 )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宴会厅位于丈八东路103号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1幢1单元101室(商铺),总营业面积约1500㎡,设置有11个宴会厅,配备有厨房,空调及通风设施。检查时你单位宴会厅已于2023年3月装修完成,并投入营业,但现场未能提供宴会厅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进一步记录证明当时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图》(2023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7月25日由陕西雅悦东方宴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海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段海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5日由陕西雅悦东方宴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海涛提供)。

综合以上调查,你单位装修竣工后未经室内空气监测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竣工后,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经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在七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博 陈军伟       电 话: 85458818

地 址: 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 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