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87号(陕西谵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8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谵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19G66U

地址:鄠邑区甘亭街办渼陂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坤莹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对陕西谵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朱雀渼陂熙园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项目正在施工,7月5日环境保护组市级部门督查中发现朱雀渼陂熙园项目存在噪声管控落实不到位,8月9日复查仍然发现该项目工地施工噪声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该工地22#楼使用切割设备时,未采取防噪音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8月25日由张联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谵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2023年8月25日由张联盟提供。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无自由裁量权。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意见,处陕西谵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叁万元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峰      王立宏       电      话:029-8488431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