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85号(西安市鄠邑区蒋村镇西加油站)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8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鄠邑区蒋村镇西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33720751Q

地址:鄠邑区蒋村镇吴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陈春旭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27010015662)、侯永建(27010015677)对西安市鄠邑区蒋村镇西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到我局进行备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市鄠邑区蒋村镇西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3年8月24日由陈春旭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9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无自由裁量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军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19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