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查(扣)字〔2023〕1 号(陕西昊宇科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陕A灞桥环查(扣)字〔2023〕1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昊宇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G3616J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路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史荣军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装2台硫化机(对橡胶进行150摄氏度加热成型),生产中产生有机废气,但未安装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31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31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31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位置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动机);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9月1日由陕西昊宇科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史荣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9月1日由陕西昊宇科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2月21日由西安连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2台硫化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时间从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韩佳钰  王子栋  祁明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