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查(扣)字〔2023〕1号(刘彭非)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陕A未央环查(扣)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刘彭非

身份证号码:412827********3513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张家巷村

负责人:刘彭非

2023年9月1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张家巷村你的废品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分别对你和张镇进行调查询问,我局于2023年9月2日对你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张家巷村你的废品加工点再次进行现场勘查,并于2023年9月2日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的废品加工点无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许可证,违法收集、处置废油桶、废油壶、废滤芯等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利明、舒铁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彭非)(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利明、舒铁军制作,证明刘彭非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镇)(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利明、舒铁军制作,证明房东对刘彭非实施违法行为的了解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晓钰、秦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千兵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污染物排放具体位置);

6、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秦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千兵锋、张晓钰制作,证明刘彭非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2日由刘彭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的废品加工点位于厂区内的粉碎机进行查封、对相关危险废物进行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9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的废品加工点厂区内,相关危险废物扣押于陕西明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危废库。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秦 涛 千兵锋                           电 话:63602919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16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