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3〕2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新市亿美佳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5MA6W53AD23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
法定代表人:王涛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了对你厂(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生产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切割机周围及车间地面遗撒大量粉尘,你厂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3年6月20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亿美佳家具厂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0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亿美佳家具厂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你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7、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19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亿美佳家具厂提供,证明被委托代理人身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29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你厂情节属于第三大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的第二十类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的第一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