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32号(陕西坤德恒达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坤德恒达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TWJQ69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南寨村

法定代表人:姬永旺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南寨村)生产厂区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未生产。我局监测站于6月19日夜间对你公司厂界噪音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X2、X4两个点位监测结果分别为:51.7dB(A)、54.67dB(A),结果均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2类标准限值,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刘向花(27010015562)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监测报告〔临环监噪字(2023)第011号〕》(2023年6月21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环境监测站提供,证明你公司厂界噪音超标的违法事实);

6、《噪声监测现场记录表》(2023年6月19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环境监测站提供制作,证明现场监测点位位置、时间及监测情况);

7、营业执照(2023年7月18日由陕西坤德恒达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8日由陕西坤德恒达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同日提出因疫情经营困难,近期接到的订单要求急,所以夜间进行装车,影响到周围群众,目前已与周围住户达成和解,请求从轻处理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利涛    严锋波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