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21号(陕西坤德恒达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坤德恒达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TWJQ69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南寨村

法定代表人:姬永旺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南寨村)生产厂区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未生产。我局监测站于6月19日夜间对你公司厂界噪音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X2、X4两个点位监测结果分别为:51.7dB(A)、54.67dB(A),结果均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2类标准限值,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刘向花(27010015562)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监测报告〔临环监噪字(2023)第011号〕》(2023年6月21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监测站提供,证明你公司厂界噪音超标的违法事实);

6、《噪声监测现场记录表》(2023年6月19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监测站提供制作,证明现场监测点位位置、时间及监测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不得超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