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56号(陕西广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5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广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CFD1LC8K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韦家村

法定代表人:范登柱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韦家村)生产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PPR水管、PE水管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总投资额为150万元,经核实,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53类塑料制品业的报告表项目,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3年7月11日由陕西广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1日由陕西广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7、项目备案确认书(2022年7月11日由陕西广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