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5号(西安市临潼区新市恩依莎木器加工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新市恩依莎木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5MA6UY54J5W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

法定代表人:田向斌

我局于2023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5日,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查组通报了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生产厂区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VOCs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活性炭无序填充空隙大VOCs直排,活性炭自2021年7月至今未更换,喷漆、晾干等环节VOCs废气收集不到位,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3年5月26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26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