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79号(西安市晚成表面精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7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晚成表面精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336373253

地址:西安沣京工业园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宋子晖

上级督察部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级督察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西安市晚成表面精饰有限公司该单位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1日发兰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且该单位提供采样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的废气自行检测报告,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负责人承认2021年8月20日发兰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因此认定不满足工况。经我局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对西安市晚成表面精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7月31日由西安市晚成表面精饰有限公司法人宋子晖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市晚成表面精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31日西安市晚成表面精饰有限公司法人宋子晖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8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鄠邑环违改〔2023〕8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事实: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幅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市晚成表面精饰有限公司伍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