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3〕12号(西安长安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3〕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长安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663187582C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部大道与皂河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鲜立勃

我局于2023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长安大队对西安长安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行的西安市第九污水厂一、二期检查,调阅出水在线监测历史记录,发现西安市第九污水厂一、二期2023年4月1日和4月2日出水氨氮浓度多时段均有超标现象,超过《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表一中A标准排放限值,日均值最超标5.73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日、4月2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李国庆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31日、4月11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4月2日由西安长安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储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0 万吨以上不足 20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 3 倍以上的情节。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柒拾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新昌  李国庆                         电 话:029-85291510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