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37号(西安伟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伟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WDQGG1X

地址:临潼区代王街办斜杨村

法定代表人:随超杰

我局于2023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6日,我局临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斜杨村的西安伟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已开启,UV光氧设备未开启使用,活性炭、过滤棉未填充至处理设施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7月16日由西安伟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6日由西安伟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7月16日由西安伟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6日由西安伟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7月16日由西安伟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10、环评批复(2023年7月16日由西安伟杰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的处理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5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处罚2-3万”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