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36号(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10106491F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法定代表人:胡丰康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4日,我局临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洪新胜(27010015546)、段一杰(27010015556)现场核查省生态环境厅第五轮异地交叉执法监督帮扶检查组反馈 “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的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未按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的问题时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废气自行监测频次为一季度一次,你单位提供了2023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工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洪新胜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10、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提供,证明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监测频次);

11、省生态环境厅第五轮异地交叉执法监督帮扶检查问题清单(2023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54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临潼环听告〔2023〕5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于6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少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且已完成第二季度监测工作,经大队领导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减少罚款的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5-1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