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54号(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5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10106491F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法定代表人:胡丰康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4日,我局临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洪新胜(27010015546)、段一杰(27010015556)现场核查省生态环境厅第五轮异地交叉执法监督帮扶检查组反馈“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的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未按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的问题时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废气自行监测频次为一季度一次,你单位提供了2023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工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洪新胜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10、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提供,证明西安市临潼区博山锻造厂监测频次);

11、省生态环境厅第五轮异地交叉执法监督帮扶检查问题清单(2023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洪新胜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