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78号(西安汇聚源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7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汇聚源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062H5L

经营场所: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办元二村

法定代表人:刘卫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9日,鄠邑大队执法人员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塑粉),未规范建立使用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姜培宏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汇聚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2023年7月19日由李传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责任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81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违法事实: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未规范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幅度:2-8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汇聚源工贸有限公司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姜培宏      孙力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