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7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668650572E
地址:鄠邑区余下镇张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韩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日西安市鄠邑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对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厂内生产车间大门未密闭,厂内粉尘堆积未清理、扬尘大,部分危废未放置到危废间,车间冲洗台为正常开启,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8月日由何江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7日由何江涛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87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