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76号(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7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5DHD23

地址:鄠邑区余下镇大唐二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岳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发泡车间正在生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工艺为活性炭+滤棉+UV光氧,治理设施活性炭与过滤棉管道接口处存在连接断裂现象,导致废气未能有效收集。断裂处废气收集口风力为1.6立方米每秒,工作区无组织VOC含量99ppm。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7月27日由张汉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7日由张汉伟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83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条例无自由裁量权。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