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46号(西咸新区金润水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4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咸新区金润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6TJMM08W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北丈八寺村南丈南组100号

法定代表人:黄静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地方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具体情况为:2023年3月3日11时10分至12时17分,我局执法人员赵文军(执法证号27010015081)、赵瑞(执法证号27010015118)对西咸新区金润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泾河新城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废水总排口现场采集水样一份。我局2023年3月23日收到由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 [陕环咨监字(2023)第281号],报告显示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4mg/L、总磷浓度为0.39mg/L,超过了你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的《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表1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化学需氧量30mg/L、总磷0.3mg/L的限值,分别超标1.13倍、0.3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文军、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文军、赵瑞制作,证明检查现场和采样方位);

3、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文军、赵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4、《监测报告》[我局2023年3月23日收到,由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陕环咨监字(2023)第281号,证明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排放的事实];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分别于2023年3月24、4月12日由执法人员肖普(执法证号27010015120)、赵瑞制作,证明你单位对执法检查采样过程的认可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6、《西咸新区金润水务有限公司介绍信》和白海军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4由白海军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7、《西咸新区金润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24由白海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赵文军、赵瑞、肖普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38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15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3年6月12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一是资金紧张,公司处于负债经营状态,望免于行政处罚;二是以2023年4月10日出水复检结果为准,望免于行政处罚;三是本次超标系清理斜管沉淀池绿藻悬浮物导致。《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认为:一是资金紧张导致经营困难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理由,你单位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二是出水复检达标只能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能证明你单位2023年3月3日检测结果超标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三是你单位对斜管沉淀池进行清理,是因内部管理疏忽导致超标排放,并非客观不可抗力导致,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你单位超标排放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应继续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四)水污染防治类”中“6.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的排污超标状况和处罚幅度,你单位当日废水排放量为9357.34吨,化学需氧量超标1.13倍、总磷超标0.3倍,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30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肖 普    赵 瑞            电 话:88402511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