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29号(陕西创优美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创优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W34T21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

法定代表人:杨秋芳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生产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两台吹塑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总投资额为21.2万元;经核实,你公司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第二十六大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292类塑料制品业的报告表项目,你公司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刘向花(2701001556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刘向花(2701001556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3年6月20日由陕西创优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0日由陕西创优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刘向花(27010015562)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7、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20日由陕西创优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代理人身份);

8、设备购买发票(2023年6月29日由陕西创优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新增设备总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3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你公司违法情节属于第一大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的第一类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中的第二类环评文件类别 “列入报告表的项目”中的第三类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肆仟贰佰肆拾元的罚款(处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