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73号(西安市鄠邑区博颖水泥预制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7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鄠邑区博颖水泥预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5MA6UBMXJ0B

地址:鄠邑区涝店街办余姚村南10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张博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27010015662)、侯永建(27010015677)对西安市鄠邑区博颖水泥预制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建料仓,沙石未覆盖,浮土较大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市鄠邑区博颖水泥预制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3年7月24日由严宏波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7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幅度:2-8(单位: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军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19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