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7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337919473
地址:鄠邑区涝店街办吕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毕众镇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27010015662)、侯永建(27010015677)对陕西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八台焊机正在作业,其中有三台焊烟净化器未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陕西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3年7月24日由毕众镇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7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违法行为:无;违法事实:无;处罚幅度:无。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军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19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