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72号(陕西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7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337919473

地址:鄠邑区涝店街办吕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毕众镇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27010015662)、侯永建(27010015677)对陕西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八台焊机正在作业,其中有三台焊烟净化器未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陕西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3年7月24日由毕众镇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7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违法行为:无;违法事实:无;处罚幅度:无。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军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19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