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16号(陕西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16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7FHE274D

经营场所:西安市周至县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段政伟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到群众投诉后,2023年6月20日下午15时46分,我局执法人员许阿利(执法证号:27010015697)、乔伟(执法证号:27010015710)对陕西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实验小学项目进行调查,该项目2023年6月17日5时45分正在进行施工,无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0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0日由陕西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2023年7月4日由张弛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乔 伟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4日